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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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佰利置业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偿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金支行借款本金2899999.84元,利息502616.5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及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以双方约定为标准); 二、被告***未按期履行第一项判决事项的,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金支行有权就拍卖、变卖***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街道××路××号××单元××层××室房产[房权证号: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5××5号,他项权证号:兰房他证(七里河区)字第2××6号]后所得价款在9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后不足以抵偿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金支行借款本息的,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金支行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名下位于广河县××镇××村3社的房产[房权证号:广建房权证2011字第8××5号,他项权证号:广建房他证2015字第5××2号]后所得价款在13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后不足以抵偿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金支行借款本息的,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保全费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向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金支行给付,并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