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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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心门市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6799.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20元、护理费2772元、交通费480元,合计41971.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计246元,由被告沈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心门市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