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102民初11960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生辉,系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阳,系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10000元,并判令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承担2018年3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其借款10000元。同日,被告给其出具借条一张。其依约给被告提供借款10000元,但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未出庭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6日,被告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给原告书写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是出借人,被告是借款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双方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被告长时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后,本院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至今,被告仍然没有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其自己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杨会元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静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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