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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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宏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借款本金800000元、截止2020年11月10日的利息270668.8元,并自2020年11月11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将利息支付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19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