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宏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宏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宏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逾期还款违约的借款利息17193.15元(利息的计算,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年利率LPR3.85%);

三、驳回原告甘肃宏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付给原告甘肃宏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裁判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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