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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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国龙置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国龙置业有限公司偿还被银行扣划的保证金52059.72元及利息(利息以52059.72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国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205.97元; 三、驳回原告洛阳国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16元,由原告洛阳国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72元,被告***负担14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