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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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253263元”为“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劳务款项106.78万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46元,由***负担7880元,由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46元,由***负担7880元,由日照市东港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