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从2015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为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已付利息9292.5元);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靖边县XX镇XX居XX组的房产[房产证号:靖房权证靖边县字第015957号,土地证号:靖某某(2004)第962号,他项权证号:靖房他证靖边县字第01586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金额65万元); 三、被告***、***对第一项判决承担338000元以外的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