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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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筑影电影院有限公司 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东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泉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被告陕西泉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场地的价值人民币413299.98元的钢材系原告东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陕西泉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H型钢材153支(具体规格型号为13支340*250*9*14钢材12.433吨、2支248*124*5*8钢材0.619吨、105支396*199*7*11钢材71.442吨、33支496*199*9*14钢材31.482吨);如不能返还,由被告陕西泉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上述钢材发票价格向原告东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赔偿413299.98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圣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泉石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