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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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8执496号 千某某、陕西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千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碧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8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20)陕0118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之义务,并承担诉讼费180元、执行费17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11669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2020)陕0118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申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8执4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9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