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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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永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回收款648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温州永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0元,邮寄送达费320元,由被告***负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