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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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款42,889.65元及利息4191.34元; 被告***、***自2020年8月2日起至垫付款结清之日止以垫付款42,889.6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计付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