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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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万众物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美怡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原告绍兴万众物业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0874.74元。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元(预交),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