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1021执异3号

案外人:***,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法定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200640651Y。

法定代表人:黄海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本院作出的(2019)桂1021执5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田阳县××××房是案外人的父母罗仕荣、黄妈六九的共同遗产,父母过世后,遗产未经分割,案外人未放弃继承权,仍享有份额。被执行人***未经案外人同意而把该房用作抵押贷款,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房用于抵押贷款属无效,应撤销(2019)桂1021执5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案外人***提供证据有:田阳县田州镇中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的身份证明及***的身份证明3份证据。

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执行人***、***、***用位于田阳县××××房产【阳房权证阳字第××号,阳国用(2000)字第000464号】作为借款担保,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拍卖该房产是合法的,应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申请执行人田阳兴阳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提供证据。

被执行人***未到庭陈述,也没有提供证据。

被执行人***未到庭陈述,也没有提供证据。

被执行人***未到庭陈述,也没有提供证据。

被执行人***未到庭陈述,也没有提供证据。

被执行人***未到庭陈述,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桂102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9年3月14日利息为1036355.02元,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3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果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于本案抵押的位于田阳县××××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阳国用(2000)字第000464号】房产;被告***用于本案抵押的位于田阳县××路××单元××、××、××号【阳房权证阳字第××、20××41、20××42号】房产;被告***用于本案抵押的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烁城中央公园7单元1703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房产;被告***、***用于本案抵押的位于田阳县××街××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阳国用(2010)第003094号】房产;被告***用于本案抵押的位于田阳县田州镇××大道××区12宗拍卖地D11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阳国用(2012)第006588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自动履行义务,2019年5月30日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16日立案受理。遂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桂1021执5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用于本案抵押的位于田阳县××××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阳国用(2000)字第000464号】房产。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以“田阳县××××房是案外人的父母罗仕荣、黄妈六九的共同遗产,父母过世后,遗产未经分割,案外人未放弃继承权,仍享有份额。被执行人***未经案外人同意而把该房用作抵押贷款,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9)桂1021执5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田阳县××××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阳国用(2000)字第000464号】房地产的产权人系被执行人***、***、***共有,案外人***并不是共有权人,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书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用于借款抵押的田阳县××××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阳国用(2000)字第000464号】房地产,以清偿债务是合法。案外人***以“田阳县××××房是案外人的父母罗仕荣、黄妈六九的共同遗产,父母过世后,遗产未经分割,案外人未放弃继承权,仍享有份额。被执行人***未经案外人同意而把该房用作抵押贷款,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该房用于抵押贷款属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请求撤销(2019)桂1021执5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梁园堂

人民陪审员  唐瑞科

人民陪审员  周晓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陆朝新

书 记 员  卢吉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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