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晟吉贸易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日银营业部流借字第0628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9970062.27元和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借款期限内利息以2317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以2316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以230210062.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以230110062.2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以230060062.2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以230015062.27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30日的借款利息;以230010062.2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以229980062.27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后的罚息以229980062.2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以229970062.2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本息偿还之日,按照借款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对于借款期限内未支付的利息,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二、涉案2014年日银新市区高质字第1208号《最高额质押合同》有效。

三、如被告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最高债权余额4亿元内就(通霍市)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1402207516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项下股权与被告***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首先从质押物变现中扣除,不包括在前述最高余额内)。被告***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霍林格勒兴旺腐殖酸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3178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700元,由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76.1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11913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