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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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9418元,利息859.67元,违约金7420.93元,合计87698.60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4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后收取计9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