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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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丰和家纺有限公司 日照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斯大国贸有限公司 日照瑞恒服装有限公司 日照金三岛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以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4月20日的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及罚息(以欠款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日照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山东省斯大国贸有限公司、日照瑞恒服装有限公司、日照金三岛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丰和家纺有限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对被告日照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省斯大国贸有限公司、日照瑞恒服装有限公司、日照金三岛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丰和家纺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日照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日照晟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斯大国贸有限公司、日照瑞恒服装有限公司、日照金三岛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丰和家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