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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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电动车损失、辅助器具费共计88344.18元(已给付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735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7000元(已交纳);案件受理费1247元,由原告***负担243(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0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