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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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绿丰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从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9日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12日至,以15万元为基数,均按每日0.056%计算); 三、变更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9)桂0122民初1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至2019年8月29日,以66754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619786.73元为基数,均按每日0.056%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9893元,由上诉人***、***、广西绿丰农业有限公司负担4946.5元,由上诉人***负担4946.5元。上诉人***、***、广西绿丰农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已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9893元,由本院分别退回上诉人***、***、广西绿丰农业有限公司4946.5元,退回***4946.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