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今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如下物品:1、高比三层烤炉1台(价值40,000元);2、高比醒发箱GC-XXXXXXXXXX台(20,000元);3、金城速冻冰柜1台(10,000元);4、双麦起酥机SAM-520F1台(8,000元);5、三麦切片机SS-381台(8,000元);6、双麦和面机SAM-251台(8,000元);7、金城精品展示柜2台(一台2.1米、一台1.8米)(35,000元);8、三麦打蛋机SC-20L1台(4,000元);9、鲜奶机1台(出厂编号:XXXXXXX)(1,000元);10、制冰机1台(6,000元);11、六门冰柜1台(5,000元);12、收银台收银机1台(4,000元);13、冷藏操作台3台(6,000元);14、裱花工具一套(5,000元);15、水吧工具一套(8,000元);16、烤盘(100个)、模具(60个)、刀具(30把)等工具(8,000元);17、层架车3台(6,000元);18、电视机2台(4,800元);19、美的空调2台(一个挂机5匹,一个风管机5匹)(10,000元);20、桌子10个(15,000元);

三、若被告***无法履行上述第二项返还义务的,则应该赔偿原告***损失169,4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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