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雅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艺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15171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宝艺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青,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雅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任代表人:席建军。 申请人上海宝艺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雅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沪0114民初15171号之一撤诉裁定书,申请人上海宝艺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封被申请人贵州雅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5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封被申请人贵州雅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5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向光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夏奕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