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天力锌业有限公司 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 汕头市恒睿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及其利息(以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14650元及其利息(以人民币14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对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5.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8.13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8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