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天力锌业有限公司
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
汕头市恒睿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及其利息(以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14650元及其利息(以人民币146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对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5.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通例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58.13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87.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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