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共有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50108号

原告:***,女,1964年2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1989年11月**日生,汉族,住***。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嘉骏,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婷,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万里

人民陪审员孙月萍

人民陪审员严国辉

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叶莉华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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