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永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泰州市奥翔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泰州市奥马服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京泰路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奥马服装有限公司装修费1664200元、设备价值补偿费1473600元、房屋补偿款130000元,合计人民币3267800元,并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泰州市奥翔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原告泰州市奥马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1388元、评估费202700元,合计人民币564088元,由原告泰州市奥马服装有限公司负担517088元、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京泰路街道办事处负担47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361388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行号:104312800123;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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