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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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华孟动力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金太阳能源有限公司代偿款5482424.67元及利息(以5482424.67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亚盛车件厂、***、***对代偿款5482424.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可向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华孟动力机械厂追偿;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7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177元,由原告负担2377元、诸被告连带负担498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诸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