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古县华海天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23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平,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临汾市尧都区居民。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临汾市尧都区居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年2月**日出生,临汾市尧都区居民。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临汾市尧都区居民。

被执行人:古县华海天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98**年6月**日出生,古县村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县华海天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襄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023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古县华海天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古县华海天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古县华海天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古县华海天宇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梁新胜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亚飞

裁判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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