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泰丰钢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6457号 申请人:山东泰丰钢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康保家,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泰丰钢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为申请人山东泰丰钢业有限公司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丰钢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宗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