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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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美科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中博化工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中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RZ03101201700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借款期限内利息分两部分计算,一部分以32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另一部分借期内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后的罚息也分两部分计算,一部分以32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该部分本息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另一部分罚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该部分本息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对于借款期限内未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日照中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分别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5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中博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日照中博化工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有权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范围内对冀(2017)邯郸冀南新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03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不动产与被告美科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美科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中博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