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4月1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3月30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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