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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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恢复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2021)豫1625执恢111号 孙新礼: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9)豫1625执772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孙新礼与孙艳平、王永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现因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9)豫1625执772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审判员:赵增瑞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朝阳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