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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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鼓楼北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鼓楼北路支行本金91156.55元、利息8721.29元、滞纳金625.75元(截止2018年2月28日)及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计算的利息、应收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鼓楼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鼓楼北路支行负担9元,被告***负担1154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6元。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