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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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
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强制执行博兴县卫生健康局对傅强、韦聪聪作出的博费征决〔2019〕5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二、被执行人傅强、韦聪聪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社会抚养费101124元,如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费1417元,由被执行人傅强、韦聪聪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