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行政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博兴县卫生健康局对傅强、韦聪聪作出的博费征决〔2019〕59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二、被执行人傅强、韦聪聪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社会抚养费101124元,如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费1417元,由被执行人傅强、韦聪聪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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