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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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 日照市方鑫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日照市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8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800为基数,自2011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偿还36000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由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