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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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镇江腾龙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3405元、电梯能耗费2702元,合计1610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3221元; 三、驳回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元(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元,被告***、***负担316元。原告镇江禾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账户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新区支行营业部;账号:62×××65)。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有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