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华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兴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句容中悦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句容中悦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524274.33元及利息损失(以524274.3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次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若南京国泰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不能以自身独立的资产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中的给付义务,则江苏国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按上述给付内容向原告句容中悦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6元,减半收取4798元,鉴定费43761.68元,共计48559.68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中悦公司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48559.68元给付原告中悦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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