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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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49401.78元及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利息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15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的总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限。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载明的金额为准);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被告***负担8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