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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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沭阳县吴集镇华星摩托车销售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继承杨帆的28009.27元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已付10000元予以扣除;)、鉴定费336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1170元,被告***、***、***、***、***、***在继承杨帆的遗产范围内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