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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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54元,减半收取5027元,由被告温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