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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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南城支行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40635.68元及利息(以15960.0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7日起、以12927.9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4日起、以13001.9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7日起、以13745.77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6日起均计算至2021年1月23日止,以40635.68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若被告***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牌照号为浙C0××××的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的价款在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