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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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衢州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杭州慕沙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即杭州慕沙实业有限公司返还***补货押金50000元;驳回***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二、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三、***支付杭州慕沙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02018.30元、垫付的扣率收益32798.52元; 四、上述第一、三项相互折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慕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84816.82元以及自2020年3月20日起以184816.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五、驳回杭州慕沙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25元,由杭州慕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4元,***负担47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46元,由杭州慕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47元,由***负担35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24元,由杭州慕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74元,***负担8350元。***已预交54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杭州慕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