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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