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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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嵊州市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嵊州市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7日起均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3元,减半收取计2286.5元,由被告嵊州市华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