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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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603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2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90年09月20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60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收取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案款19138.00元。 本案已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