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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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五通桥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