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山支行
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经济协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支付令
案号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未还代偿借款本金644.06元及资金占用费108元(资金占用费以未还代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即应还总额为752.06元。

申请人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山支行,账号:×××75(被申请人***还款时应备注本人姓名及案件号)。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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