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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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江支行借款本金49886.18元及以本金49886.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50元,减半收取611.75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清,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