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583民初1123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否公开审理是立案日期2021年1月13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原告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住***。负责人王家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文议,该支行职员。被告被告郑成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许海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郑成阳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郑成阳立即偿还借款80369.59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1年1月31日,暂计结欠利息、罚息、复利62.05元,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的约定计算);3、由被告许海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全部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公告费)。被告答辩意见被告郑成阳、许海荣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定事实证据2019年10月10日,原告(贷款人)与借款人郑成阳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借款用途购餐饮设备等;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还款日为每月的20日;贷款利率为在基准利率上上浮110%,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执行利率加收40%逾期贷款罚息;借款人欠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0日(含)以上的,原告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解除合同。为担保该合同的履行,原告(债权人)于同日与保证人许海荣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本金金额为100000元,履行期限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于同日发放贷款100000元给郑成阳。郑成阳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方式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21年1月31日,结欠本金80369.5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62.05元未还。裁判理由原告与借款人郑成阳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保证人许海荣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100000元给郑成阳,郑成阳未能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要求郑成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80369.5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许海荣应依照《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海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成阳、张洁枫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一、解除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与被告郑成阳于2019年10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郑成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借款本金80369.59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21年1月31日为62.05元,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被告许海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海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成阳追偿。诉讼费用本案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为1036元,由被告郑成阳、许海荣负担。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款盖章

审判员方碧芬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吴桂菊速录员林丽明

裁判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4-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