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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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山支行 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经济协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未还代偿借款本金3864.36元及资金占用费669.5元(资金占用费以未还代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即应还总额为4533.86元。 申请人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山支行,账号:×××75(被申请人***还款时应备注本人姓名及案件号)。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