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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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偿还完本金10万元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偿还完本金3万元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