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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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原告***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裕华区房屋(他项权证为石房他证裕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负担700元,由被告***负担1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